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关于对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交流)项目评价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闽建质安协[2025]18号
各设区市建筑(质量)安全协会、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交流)项目,在申报中,根据企业提出的建议情况协会针对《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交流)项目评价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有关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章第六条第(四)“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的房屋工程建筑面积须达到20000 m2以上。”调整为“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的房屋工程建筑面积须达到25000 m2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以上。” 二、将第二章第八条“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创建项目,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调整为“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创建项目,并每季度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三、将第四章第十二条“通过过程检查85分以上的项目,征求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可推荐参加本年度的评价工作。”调整为“通过过程检查85分以上的项目,各设区市协会可推荐工程项目参加本年度的评价工作。” 四、将第四章第十三条创建项目施工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推荐资格:增加一项“工程项目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改正(包括全面停工、局部停工和停止使用)的工程项目。” 五、针对《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交流)项目自评表》(附件3)进行修订。 六、针对《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交流)项目评价申报表》(附件4)进行修订。 七、针对PPT格式文件材料应包含内容见附件5进行修订。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交流)项目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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