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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的专业分支机构,是由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建筑机械检测、建筑机械制造企业、相关协会、教育科研单位以及从事建筑机械管理的专业人员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分会宗旨:贯彻党的十九大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围绕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广泛开展教育培训、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联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动建筑机械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为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三条分会职能和作用:代表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进行协调与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配合政府帮助企业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分会接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并在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建筑机械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总结交流我省建筑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提出建筑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制定建筑机械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各类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加强行业管理的文件。开展行业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行业的现状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协助建机企业做好资质申报、升级咨询服务工作,以及建机检测机构的管理。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交流和考察活动,交流国内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信息和科学技术,传播、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交流研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四)贯彻实施《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积极推进建机一体化企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五)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六)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知识普及,联合有关单位协作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考前辅导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建筑机械安全管理课题攻关,为会员单位提供管理信息与咨询服务;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案例剖析和研究。 (八)组织建筑施工和建筑机械租赁与管理期刊、资料及书籍的编辑、出版,维护分会网站建设。 (九)充分发挥建筑机械专家组的资源优势和技术力量,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建筑机械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协助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开展各类建筑机械检查。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会员形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拥护分会工作办法,有意愿加入本会的企业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长期从事建筑机械使用与管理,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有技术专长的企业、教育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等,拥护本工作办法,志愿加入本会,个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加入分会申请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或理事会批准; (三)会员入会后,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在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分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优先获得分会编印的有关资料与信息; (5)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6)优先参加分会组织的咨询、培训、考察等服务; (7)推荐分会理事的权利;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9)要求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分会工作办法,执行分会决议; (2)维护分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3)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5)参加分会各项活动,关心分会工作,保持与分会联系,随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分会工作办法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代表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不参加本会活动或2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分会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分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制定、修改分会工作办法; (四)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五)选举、罢免理事;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按会员单位人数三分之一比例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会主要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领导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五)制定并执行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八)审议分会年度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其理事资格自然终止,由派出单位及时更换,并书面报告分会秘书处,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建立会长工作会议或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分会重大工作,提出分会工作方针。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良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和领导分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贯彻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的决议; (三)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领导秘书处日常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等各项会议; (三)提名分会副秘书长人选; (四)落实分会领导部署的其它各项工作;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培训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分会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按相应会员会费标准档次收取,其中正副会长、理事单位按协会二、三档标准收取,分会会员费收取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会员费收费时间原则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故迟缴应做出说明,延迟至第二年1月31日,会员无故连续二年不缴纳会员费,经追缴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分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分会收支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统一核算。在协会法人的授权下,遵守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分会会长审批日常工资、税金、培训观摩学习等开支。 第二十六条 分会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保证各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分会秘书处聘请的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协会规定统一执行。 第六章 办法的修改程序第二十八条 对分会办法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分会修改的办法,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呈报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5月12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备案后生效、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属分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分会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林路31号互联网小镇9#2层。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检测鉴定 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检测鉴定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鉴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交流、自律、协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供工程质量检测、监测、鉴定的技术、资料信息、开展人员培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省会员服务。开展工程质量检测、监测、鉴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相关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和提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管理部门推进工程质量检测、监测、鉴定的管理,提倡行业自律。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并在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州市仓山区金林路31号互联网小镇9#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收集、提供工程质量检测、监测、鉴定的技术资料、标准规范仪器设备等有关信息,服务全省各会员单位; (二)宣传普及检测、监测、鉴定技术知识,举办学术讲座; (三)培训检测、监测、鉴定技术人员; (四)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学术考察活动; (五)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六)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协助政府管理部门组织自查、自评活动。抵制造假与不正当竞争。协调会员间的争议; (七)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中介活动。 (八)组织检测、监测、鉴定相关技术期刊、资料及书籍的编辑、出版,维护分会网站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在我省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监测、鉴定的机构、单位,拥护本会工作办法,自愿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单位会员应指派代表一人与本会经常取得联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可优先取得本会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本会工作办法,执行本会各项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承担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参加研究、探讨工程质量检测、监测、鉴定中的有关问题; (四)积极为本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作学术报告、科普报告,向本会提出开展工作的建议;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入会、退会会员,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书; (四)审核本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检测鉴定分会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若干名兼职干部组成,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等各项会议; (三)提名分会副秘书长人选; (四)落实分会领导部署的其它各项工作;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培训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分会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按相应会员会费标准档次收取,其中正副会长、理事单位按协会二、三档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标准为正副会长6000元/年;理事4000元/年;会员20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分会收支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统一核算。在协会法人的授权下,遵守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分会会长审批日常工资、税金、培训观摩学习等开支。 第三十条 分会秘书处聘请的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协会规定统一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分会办法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分会修改的办法,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呈报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经2022年7月16日分会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备案后生效、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属分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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