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英文译名: Fujia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al Quality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ECQS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社团组织和热心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学者、专家及从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检测管理、建筑机械(以下简称建机)设备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 牢固树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的服务理念和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自律桥梁作用,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普及提高质量、安全管理科学知识,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提高我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及建机的管理水平,提高我省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在当前“双碳”目标指引下,为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二)组织开展省内、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检测检验和建机设备管理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检测检验管理和建机设备管理的理论和技术,推动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实施ISO9000、ISO14001、OHSAS18001三体系认证,落实企业社会责任,逐步引导企业导入卓越绩效模式。 (三)为推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工程创优评优活动,并在省优质工程项目基础上,推荐全国“鲁班奖”及“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普及质量管理的科学技术知识,人才培养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队伍的素质,推进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并择优向上级部门推荐。 (五)组织协调对工程质量、安全课题进行攻关。对企事业单位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提供诊断和咨询服务。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处理重大工程质量及施工事故。 (六)做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的对建设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或者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有异议的鉴定工作。 (七)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促进会员单位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会员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建机、检测、安全方面的信息及相关培训工作;开展建机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的自律活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自评活动,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协调会员单位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参与制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程检测、建筑机械管理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各类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加强行业管理的文件。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会员的现状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九)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交流和考察活动,交流国内外建筑施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信息和科学技术,传播、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交流研讨,促进会员单位技术进步。 (十)编辑、出版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建机管理的学术书刊和资料,维护协会网站建设。 (十一)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协会工作和人事安排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协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协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协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协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12 月 16日第 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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