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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英文译名: Fujia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al Quality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ECQS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社团组织和热心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学者、专家及从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检测管理、建筑机械(以下简称建机)设备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工程建设工作者,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立足福建省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闽江杯”建设,围绕工程建设质量,精心策划、精心组织、精心建造,推广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和建筑工业化产品,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推动福建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围绕建设工程安全环境绿色建造,全面创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建设者享有安全教育及时、施工设施安全、工地环境绿色、注重节能环保的智慧建筑工地,切实做到过程安全、精益建造。

牢固树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的服务理念和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自律桥梁作用,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普及提高质量、安全管理科学知识,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提高我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及建机的管理水平,提高我省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在当前“双碳”目标指引下,为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31商住楼二楼(互联网小镇9号楼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检测管理和建机管理的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总结交流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检测检验管理和建机管理的经验,促进工程建设科技进步,提出提高我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以及推进建机管理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省内、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检测检验和建机设备管理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检测检验管理和建机设备管理的理论和技术,推动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实施ISO9000、ISO14001、OHSAS18001三体系认证,落实企业社会责任,逐步引导企业导入卓越绩效模式。

(三)为推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工程创优评优活动,并在省优质工程项目基础上,推荐全国“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普及质量管理的科学技术知识,人才培养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队伍的素质,推进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并择优向上级部门推荐。

(五)组织协调对工程质量安全课题进行攻关。对企事业单位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提供诊断和咨询服务。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处理重大工程质量及施工事故。

(六)做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的对建设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或者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有异议的鉴定工作。

七)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促进会员单位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会员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建机、检测、安全方面的信息及相关培训工作;开展建机管理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的自律活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自评活动,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协调会员单位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参与制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程检测、建筑机械管理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各类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加强行业管理的文件。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会员的现状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九)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交流和考察活动,交流国内外建筑施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信息和科学技术,传播、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交流研讨,促进会员单位技术进步。

(十)编辑、出版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建机管理的学术书刊和资料,维护协会网站建设。

(十一)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协会工作和人事安排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成员5名,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协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协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协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协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2   12 9日第 届第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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